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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轮志书中不应有的瑕疵

        作者:王维营 王景甫    发布时间:2011-06-01 00:00

        全国范围内的第二轮修志已全面铺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已经出版的第二轮志书看,大大优于首轮志书。但是,不少志书仍然存在不应有的瑕疵。举较为共性的几例供参考。

        一、误解“街道”“社区”

        作为一级行政区域的“街道”“社区”,是第二轮修志普遍遇到的新名词,2000年前出版的《辞海》《词典》等又都未收入,致使有的志书出现了街道与街道办事处、社区与居民委员会相混淆的错误。比较多的如“乡镇(街道办)”“村(居)”等,个别的还出现“街道办事处党委”这样的错误。有的志书在彩页的行政区划地图上赫然将行政区划标注为“某某街道办事处”,有的街道志的书名就称《×××街道办事处志》,有的甚至别出心裁地把“街道”改为“街区”。

        然而,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处级干部,地级市以及其他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科级干部)。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根据民政部的统计,1997年12月31日大陆全境街道建制为5678个,2004年12月31日为5904个。”“社区是指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物,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可见,街道、社区是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二者的区别犹如山东省与山东省人民政府,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因而,上述行文中的正确表述应该是“乡镇(街道)”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党工委”或“街道办事处”。

        二、使用过时的计量单位

        第二轮修志的时限大都上起1986年,而真正把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正是在1986年。是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把此前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规定长度计量单位以“米”为主单位;衡器一律以“克”为计量单位,贸易销售、核价一律以“千克”为主单位。1987年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计量法实施细则》。

        1990年,国家计量局发布对土地面积计量单位进行改革的指示,要求土地面积单位逐步与国际通用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相一致,在统计和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

        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迅速接轨,1993年12月27日,重新修订的《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等15项有关“量和单位”系列国家标准,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于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是各行各业必须执行的基础性标准,也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具体应用形式。1994年11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量和单位”系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指出:“所有1995年7月1日以后出版的科技书刊、报纸、新闻稿件、教材、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在使用量和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时都应符合新标准的规定;所有出版物再版时,都要按新标准规定进行修订。”

        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出版了《常用量和单位表》,该表列出了法定计量单位(名称、符号)和应废除的单位(名称、符号),面积单位“亩”在应废除的单位(名称、符号)之列。

        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标准化司组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量和单位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一书,被指定为宣传“量和单位”国家标准的统一教材,对“量和单位”的名称和符号的解释,一律以此书为准。

        时至今日,“亩”“公斤”“公里”等作为计量单位已经在中小学教材中消失十几年了,今天的中学生都不知道1公斤等于多少千克,个别第二轮志书仍使用这些过时的计量单位似乎有些欠妥。

        三、“等”“处”使用欠规范

        “等”“处”2字在志书中运用频率极高,但不少志书对其使用欠规范。助词“等”在表列举时有两种情况,一是表示列举未尽,如“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二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如“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等四大河流”。二者的区别是前者“等”字后面不加列举量数,并且“等”字可以重叠使用;后者“等”字后面需加所列举的量数。大都只注重其“表示列举未尽”的义项,忽略了其“表示列举后煞尾”的义项。列举煞尾时数量词前不用“等”字,不仅句子不完整,而且还容易产生歧义。

        有些志书把“处”字作为了万能量词,“1处乡镇”“3处小学”“5处企业”“8处墓葬”等不胜枚举,可谓无处不“处”。中文里有很多量词,这些量词使得我们在描述事物时更加生动形象,显得丰富多彩。仅《小学量词大全》就有量词100多个,就是没有“处”。“处”字作名词时只是“地方”的意思,本身根本没有做量词的义项。上述以“处”做量词的句子写作“1个乡镇”“3所小学”“5家企业”“8座墓葬”较为得体。

        以上几例是个人从事修志实践过程中的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广大史志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