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物志的编写
一、人物志常用体裁
对于人物志体裁的探讨已有很多。在续志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有传或传略、简介、表或录等。
人物传或人物传略,是人物志的主体部分,主要收录本地有重大影响的已故人物。一般收录政绩显着的军政要员,有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着名的英雄模范人物和革命烈士以及社会各界有重大影响的人物。传是用来记述人物生平和事迹的一种文体。传略也是传的范畴,但是篇幅比较短,只是简记人物事迹而不详于生平,或者只是记述人物一生中的主要片断。
人物简介,出现于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的后期,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现实考虑,对人物志的创新内容,主要收录在世的社会各界有重大影响的人物。人物简介可以说是动态的把握生不立传的原则,记述有重大影响的在世人物。一般对所录人物简历只作极简记述,主要记其成就、事迹和影响。
人物表或人物录,在续志大多数志稿中所记内容和作用比较相似,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比如,革命烈士表(烈士英名录)、知名人士表(录)、先进模范人物表(录)等。表或录是人物志不可缺少的部分,收录的人物比传、简介广泛得多,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和实用价值。
传或传略、简介、表或录是人物志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三者紧密联系,互为补充,形成人物志的有机整体。
二、人物志收录标准和范围
人物志的收录范围非常广泛,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人物都可以收录。什么样的人可以入人物志,是人物志编写中的关键,也是争论最多的。先谈与人物志收录范围和标准有关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人物志收录的地域范围。要以本籍为主,兼收客籍。旧志所载人物以本籍为主,客籍人物在“名宦”、“流寓”中也有收录。新编志书人物更应以本籍为主,兼收在本地工作生活较长时间且成绩突出影响较大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大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包括外籍、外籍华裔和华侨为本地作出重要贡献者。”
(二)人物志收录的时间范围。古今皆收,但要详近略远。为了突出志书的时代特征以及更好地发挥人物志的教育作用,新编地方志人物志,应以近现代人物为主。以下三类情况的古代人物也可以收录:一是在历史上有重大影响,并且其影响和贡献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二是旧志或前志对人物的记载有误的,新修志书可以用新的观点和方法重新记述;三是旧志或前志遗漏的重要人物,新修志书可以予以补遗记述。
(三)入志人物正反兼收,以正面人物为主。首先人物志的主体不能动摇,人物的主体是英雄先进模范人物,用以真实地反映历史的主导面,突出时代的主旋律,发挥人物志的教育意义。其次,对于反面人物,只是收录在本地有重大恶行和劣迹昭着者,凡是“其恶不足以惩戒者”,一律不录。其目的主要在于从反面教育人民,“知坏人何以会坏,后人知所警戒”。
(四)人物志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生不立传”“盖棺论定”是编史修志的传统。有学者以某些历史人物或政治人物有时“盖棺”后也不能论定为由,主张生人也可以立传。这显然是种臆断。持此论断者未曾想,“盖棺”都难论定,未“盖棺”不是更难论定吗。“生不立传”不等于生人不能入志。生人事迹可以以事系人地记入志书的相关正文,也可用简介形式入人物志,对于其整个生平和定性结论不作记述。
(五)人物收录以社会贡献和影响为标准。方志学家一致认为,人物收录的基本标准应看其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影响,由于职务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了人物的社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收录的参考。总之,我们要以贡献和影响作为立传标准,对于无所作为的庸碌之辈,官再大也不能载入人物志,相反对那些“位卑未敢忘忧国”或有一技之长为国家为民作出贡献的人,要为其立传,大书特书其光辉业绩。正如方志学家章学诚所言:“名宦传必须写明曾任何职,实兴何利,实除何弊,实干何事有益于国计民生”,“如职官而无可记之绩,科目而无可着之业,于例均不得立传”。
三、人物志的基本要素与编写方法
(一)人物志的基本要素。人物志中传或传略、简介、表或录的要素各有不同。人物简介主要记述人物的突出事迹,生平经历从简。人物表或录只记姓名、籍贯、事项等要素。“修志难,难在人物传”。人物传或传略,一般包括生平和事迹两部分。主要有姓名、性别、民族、生卒、出身、籍贯、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主要经历、主要活动和事迹,重大贡献和影响等要素。重点写好传主的事迹,如品质才能、建树贡献、革命生涯、着作科研等。切忌只写一生任职情况,类似履历表;或先叙任职情况,再加一段颂词,类似悼词的写法。
(二)人物志的文体。人物志的文体运用直接关系到人物志的撰写质量。人物志的撰写宜用简洁、朴实、生动的语言,直陈其事,不虚构、不渲染,不搞合理想象,不作政治评论。反对用文学手法修饰人物,并不等于不需要文彩,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人物志,才更具可读性。
(三)人物志的排序。首轮部分志书的人物志采取了竖分排列和横分排列的方法,现在看来是极其不妥的。所谓竖分,即按人物所处的历史时期,纵向分成几块,如古代、近现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等。如此竖分年代没有必要,人物志采用生年排序或卒年排序,同时期同年代的人物所处位置自然相对集中,不用再多此一举。作为续志此举更没必要,一般续志断限均为二十年左右,按历史时期竖分显然不适用。所谓横分,即按人物从事的职业或功过是非划分,如军政界、经济界、文化界或革命干部、英模先进、战斗英雄、罪人恶人等。这样横分门类,违背了志书的科学性,极为不妥。如按人物职业划分,有的人物一生从事多种职业且各有成就,很难划分为某一类;又如按功过划分,有的人物学术成就很突出,但政治上出了问题,或者是经济犯罪判了刑,也很难来划分。因此,人物志不宜强分门类。历代的方志学家也都曾明确地指出“人物不能强分门类”。人物强分门类,有悖于志书的科学性,尤其对于人物传中的过世人物这样作更是不可取的。这个观点在续志中必须坚持。
人物志最恰当的排序方法,即按生卒年先后自然排序。具体用生年还是卒年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人物传按卒年排序,人物简介和人物表按生年排序。人物简介有时收录生人比较多,为方便查阅,也可采用姓氏笔划排序。
此外,人物志在整部志书中不设编序。组成人物志的传、表、录,是志书中区别于志体的其他体裁,同大事记一样区别对待,不宜列入分志中,也不设编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