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方志性质学术研究的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都强调要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和方志学学科体系建设,因为,对于方志事业的发展,“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是一个关键问题”[1]。而无论是方志理论研究还是方志学学科体系建设,都绕不开方志性质问题,因为方志性质是方志理论研究的核心和整个方志学赖以建立的基础,也可以说是立足点和奠基石。
自开展新方志编纂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方志性质的研讨,按照程方勇先生的说法,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分别为启动期(约1981—1989年)、发展期(约1989—2003年)、成果期(约2004—2006年)、持续期(2006年《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后)。[2]笔者除对个别时期如“成果期”如何称谓有不同看法外,大体上赞同程方勇先生关于方志性质研讨四个阶段的分析,但认为从方志性质的学术研究过程来说,走了一个“之”字型,这符合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
在《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前,自1981年始到2003年,主要是“启动期”和“发展期”。在这20多年里,方志性质研讨呈现出十分热络的气氛与局面,出现了几十种不同的观点,诸如“资料书”说、“百科全书”说、“地情书”说、“信息大全”说、“工具书”说、“历史书”说、“地理书”说、“亦史亦地”说、“特殊史书”说、“政书”说、“一方古今总览”说、“综合着述”说、“资料性着述”说、“科学文献”说、“独立学科”说、“边缘学科”说、“学术文化事业”说、“五十字”定义说[3],等等。
经过一二十年的研讨和争鸣,方志界逐渐形成了“资料性着述”说的主流认识。雷坚先生说:“广西通志馆在研究了20世纪80年代初方志界有关地方志性质的争论后,比较认同的关于方志性质的表述是:地方志是系统记述一定地域内自然与社会各方面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着述。其核心是资料性着述,其特点是入志资料必须具有地方性、广泛性和系统性。这一定性,使地方志具有了其他着作所不具备的特色和优势,这是地方志千百年来生生不息、延绵不绝的根本动因,也是它独秀于着作之林的重要因素。”[4]苑广才、党戈先生说:“我们投身新编地方志工作近20年来,在参与近90部省志的审稿或总纂的实践中,遵循‘地方志是记述特定地域特定时期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着述’这一定义的基本精神,把它作为把握方志体例的‘方向盘’把关定向。实践证明,它切实可行,行之有效。”[5]三位先生所言方志是“资料性着述”说成为主流认识的代表性言说。
进入方志性质研讨的持续期,程方勇先生指出:“基于《条例》已经对方志性质作出结论,因此,方志界对于方志性质的研讨与争论一段时间内明显‘降温’。但是,关于方志性质的研究并没有就此中断,仍有修志专家对方志性质问题执着地研究、探讨。”[6]这是方志性质学术研究的“之”字型进入谷底然后慢慢回升的过程。
为什么方志性质这样一个热门问题在《条例》得出结论后就明显“降温”了呢?这和方志界人士对《条例》所作地方志性质定义的理解有关。不少人都认为,《条例》关于地方志性质定义的表述是对方志界20多年来关于方志性质讨论诸种见解的整合,是基本上达成一致的终极结论,这是方志性质研究的重要成果。既然国家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都有了确定说法,那还有什么研究的必要呢?实际上,《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综合年鉴归入地方志范畴,并都以“资料性文献”作为二者定义的属概念,地方志书定义则为“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是一个工作上的定义,为的是在将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的情况下使方志性质定义能够包含地方综合年鉴。朱文尧先生说:“学术性问题可以百家争鸣,可以存异。工作性问题就不能总停留在争论中,要有一个基本的说法,努力求同。”[7]2004年10月14日至15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广州市主办了方志性质研讨会,会议认为“在工作与学术上,应用于工作上的定义应有较为统一的表述,要考虑有利于地方志工作的开展,并有较广的适应面;而学术上的定义应允许百家争鸣,可有多种表述方式与诠释”。[8]这和朱文尧先生的说法一致。可见,《条例》是为了地方志事业发展和地方志工作开展的需要而采纳了工作上的定义,而不是允许百家争鸣的学术上的定义。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显然对开展地方志工作和发展地方志事业有利。如果认为《条例》关于地方志性质的说法就是学术上的总结、定论,那就不切合实际了。
因为《条例》是从工作上下的地方志性质的定义,这就给我们预留了继续进行学术研究的空间。之所以有方志性质研讨的持续期,正是存在这一空间的实例证明。正如陈泽泓先生所说:“《条例》阐述的地方志定义,是从工作角度下的定义。在学术上,对地方志定义可以进一步研讨。”[9]但虽不时有方志性质的研究文章发表,也有新说出现,如沈松平先生提出“地方正史”说[10],李殿元先生提出“社会情势”说[11],王林生先生提出“公共文化产品”说[12]。但总体而言,研讨的热情远逊于前。实际上,方志性质的学术研究空间还是很大的,有相当多的课题需要研究。
二、深入开展方志性质学术研究的缘由
(一)方志性质的未取得一致意见
方志性质的“资料性着述”说、“地情书”说、“科学文献”说、“历史书”说、独立学科说、边缘学科说等诸种说法还可以继续争鸣下去。虽然朱佳木同志在2006年10月18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已经指出,在《条例》颁布前,方志界已形成关于方志性质的主流意见,这就是“资料性着述”说[13],但是其他各说仍可以阐释自己的观点,并展开研讨和争鸣。
(二)“方志性质”概念本身还需要研究
“方志性质”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即该词究竟是指什么说的?方志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着作类属,即属于哪一种着作。《中国方志大辞典》释“方志性质”,列举了四种观点:1.认为方志属于地理;2.认为方志属于历史;3.认为方志是一个行政区域史地之书,是“亦史亦地”的着作;4.方志属于政书。显然认为方志性质就是指方志属于哪一类着作。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学科属性,即方志属于哪种学科。有的认为方志属于历史学科,有的认为属于地理学科,有的认为属于行政管理学科,有的认为属于社会学科,也有说属于边缘学科、独立学科。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既指学科属性,同时又是指何种体裁的书。来新夏先生主编的高等院校教学用书《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目“方志的性质”云:方志性质“这个问题实质上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方志的学科属性是什么?其二,作为一种图书表达体裁,方志与该学科内其它表达体裁的关系怎样?”该书的结论是:方志属于历史学范畴,地方志书是一种史书体裁,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史书体裁,而是一种特殊的史书体裁———即所谓“志体”。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是对作为独立体裁的方志的定义”,也就是说,凡是全面系统地记述特定对象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都是方志,而“特定对象”包括地方、事物、事件、机构以及某一人群,大至一统志,小到荔枝志、桥梁志,都是方志。[14]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定义,研究方志性质就是研究方志定义。王晖先生认为,“性质”“定义”等概念是一组融会贯通的概念。[15]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是方志定义中的一个部分。黄勋拔先生说:“志界多数人认同以下提法:地方志是分门别类、系统记述一个地方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着述。这个定义包含着下面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空间和时间……第二,内容……第三,体例……第四,性质。指资料性的着述。”[16]这是把定义中的“资料性”看作方志的性质。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属性。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把属性理解为归属、属于,即认为方志的属性就是指方志归属于什么书,如归属于地理书、历史书、政书、工具书等。一种情况是认为方志属性就是指方志所具有的性质,是方志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存在。胡巧利先生说:“所谓属性,即是事物所固有的性质,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存在,属于物质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东西。简言之,属性是需要我们的意识去认识的客观存在。任何事物的属性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人的属性就包括有两只眼睛、会说话、两腿直立行走、能制造工具等许多种,这些属性都是客观存在的,是第一性的。同样,地方志这一事物的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地方性、资料性、综合性等,而且,无论是哪一种属性,都是地方志客观存在的属性,是第一性的。”[17]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的本质属性。姜万成先生说:“‘方志性质’是方志区别于其他学科着述的本质属性。”[18]广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续修地方志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也持此说,该书第二讲《地方志的性质与功能》说,“地方志的性质,是指地方志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但下缀一句话与“本质属性”的说法矛盾:“具体说就是地方志的对象、内容究竟是什么。”前面说的是主观的遵循逻辑的认识;后面说的则是客观内容,还是讲究竟是地理书还是历史书、“史地之书”、政书之类。
一种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概念是一个系统。笔者说:“必须把方志性质概念看作是一个由属性、特性和本质属性三个层次构成的系统。方志性质最基础层次是方志的属性,范围最广泛。而方志的属性,就是方志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方志的属性是很多的,个别的方志,某一时期的方志,某一类型的方志,某一载体的方志,除共有属性之外,还有个性(个别属性)。不管是共性也好,个性也好,都是性质。方志的中间层次是方志的特性,即方志属性中能把方志和其他着作区分开来的那些属性。方志性质的最高层次是方志的本质属性,即能把方志和其他着作的本质区分开来的那些属性,是方志性质系统中最重要的、居于核心地位的要素,是决定其他属性、特性的属性。方志属性(性质)的不同释义,并不是互相打架,自相矛盾的,而是在不同层次、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三者构成方志性质的总体,对于方志自身而言,它的所有属性都是它的性质。但我们一旦拿方志和其他种类着作相比较,就毋须把所有属性都牵扯进来,只要把属性中的一部分即特性拿来比较也就够了。这时方志的性质指的是特性。如果我们不是拿方志和其他着作作一般性比较,而是作本质上的比较,也毋须把所有的特性都牵扯进来,只要把特性中的一部分即起决定作用的本质属性拿来比较也就够了。这时方志的性质指的是方志的本质属性。”[19]实际上,特性也是属性,本质属性也是由属性组成的,而方志属性就是方志自身所固有的性质。
还有认识认为方志性质指方志特征、特性、本质等,不一一列举。
如果对方志性质所指这一最基础的概念都众说纷纭,歧见连连,那还怎么进行方志性质的理论研究?
(三)与方志性质概念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也需要研究
与方志性质概念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有:方志的质、特质、本质,方志的属性、特性、根本属性、基本属性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方志的特征、特点、基本特征、主要特征、本质特征,方志的定义、语义定义、性质定义等。不把方志这些基本概念辨析清楚,也是没有办法把方志性质的理论研究深入进行下去的。而要把这些概念弄清楚,则要首先把事物的质、特质、本质,属性、特性、根本属性、基本属性、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特征、特点、基本特征、主要特征、本质特征,定义、性质定义等弄清楚。笔者曾经尝试对这些基本概念进行辨析,发现每个概念的含义都是不同的。其中有些语词是同义的,但也有细微的差别,绝不完全一样。[20]这就需要深入研究,仔细辨析。
为什么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因为,概念在思维中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概念是思维尤其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形式有三种:概念、判断和推理,而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起点,是构成判断、形成推理的最基本要素,是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过渡的桥梁。可以说,没有概念,判断不复存在,推理也不能进行。而在辩证思维中,概念更有着重要的地位,概念内在矛盾的分化和展开才一步步上升为判断和推理,因而概念论是构成辩证逻辑的最主要内容。恩格斯认为,科学的成果是概念,要学会辩证的思维就必须学会“运用概念的艺术”。而要运用概念,首先必须明确概念的含义。很多在方志性质研究上的谬误,其根源在对基本概念认识上的迷误。所以,要想深入研究方志性质理论,必须在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上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方志性质由什么决定需要研究
方志界存在的一个认识是方志性质“内容决定论”,认为方志记载的对象、内容决定了方志的性质。有的则说方志内容决定体例,体例决定性质。方志记载的对象是地理,地理的内容多,就是地理书,归属于地理学;记载的对象是史事,历史的内容多,就是历史书,归属于历史学;史地内容兼有,就是“史地两性之书”,不便归于一个学科,就说是“边缘学科”“独立学科”;方志记载的对象是地情,就是“地情书”;方志的记述对象涉及百科,就说是“百科全书”;社会大发展,方志要反映的内容宽泛了,其性质就跟着宽泛。我认为,研究方志性质,为的是正确认识方志,看看它都有哪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而这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是方志自身所固有的,是内在的规定性,就是说,你只要承认它是方志,它就有这些属性、特性、本质属性。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你认识到它存在,你没认识到它也存在,无所谓由什么决定。当然,方志性质也在变化,但这个变化是由构成本质属性的几个属性——地方性、时限性、内容全面性、体例独特性、资料性、着述性等综合起作用的结果,单单一个内容要素是不能决定方志本质属性的改变的。还可以拿诗歌作比,从《诗经》到现在的诗歌,内容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只要是有节奏的、押韵的、表达思想感情的,那就是诗歌,诗歌的性质不能说是由内容决定的,而是一种自身所固有的内在规定性。
(五)方志性质诸说需要进行整合
关于方志性质研究,已历千年,尤其新方志编修以来大热,众说纷纭,几十部方志理论研究专着和几百篇文章都谈及方志性质。这是进行方志性质理论研究的宝贵资源。以前,我们研究方志性质,着重研究方志的性质定义,认为上述诸说都是方志定义,取其一说,而批评他说;或自说自话,论证己说的正确性,而对他说不置一词。总的是缺乏对方志性质诸说的整合。实际上,各种观点说法均有其真理性颗粒。有的是对方志属于什么着作的判断,此种说法道出方志具有某种着作的明显属性,如方志和地方史都是处理史实,说地方志是史书不无道理。有的是对方志性质的判断,即判断方志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性质),而不管该属性是本质属性还是非本质属性,只要方志确有该属性,性质判断即成立。如说方志是资料书,方志确实有资料属性,该性质判断成立。还有的是对方志性质从某种角度和方面所作的解说,是有一定语境背景的,如李铁映说,方志是“地情书”“国情书”,这是阐明方志能记载地情,反映国情,并非在给方志下定义。当然,也有一部分是在给方志下定义,或在某说的基础上推衍成定义。种种情况不同,不能都拿给方志下性质定义的严格标准来要求、否定一些观点说法所具有的真理性因素。要充分利用方志性质研究的理论资源,汲取各说的合理因素,给予恰当的整合。
(六)方志属性研究尚需深化
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方志属性的研究,如方志的科学性问题,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之后曾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方志的资料性、地方性、时代性、内容综合性、体例独特性、编纂连续性、官修性等,也都进行过大量研究。之所以能够形成在方志性质定义上的共识,就是因为对一些重要属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而方志性质定义,作为由四五个属性组合而成的复合属性(197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称之为“复杂属性”),加上邻近属概念,不建立在对属性研究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形成的。但是,对方志的各个属性还不能说都研究得很清楚、很透彻。比如地方性,究竟指何而言,是指行政区域?还是自然地域?国家、洲际、世界,甚至宇宙,如果编纂志书是否包括在“地方”志的概念范围内?再如资料性,是何种概念?它说的是内容?是内容的载体?是志书功能的表现?说地方志内容丰富和说方志资料翔实有无区别?如有,其区别在哪里?资料性在方志所有属性中占据什么地位?还有科学性的“科学”,是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还是如吉林大学教授孙正聿所说“合理的也是科学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有一种观点认为,进行方志性质的定义研究即可。这种认识是肤浅的,不妥当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给生命下了一个定义——“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这个定义的提出,是经过长期研究得出的一个理论成果,但是恩格斯还是指出:“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21]“为了知道和指出什么是生命,我们必须研究生命的一切形式,并从它们的联系中加以阐述。可是对日常的运用来说,在所谓的定义中对最一般的同时也是最有特色的性质所作的简短解释,常常是有用的,甚至是必需的。”[22]这就是说,定义只是就最一般的事物特性所作的简短解释,为的是应对日常运用,虽然必要,但其价值有限,还有更加丰富的内容需要研究。方志性质定义固然能为方志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但在此基础上的研究也许更加绚丽多姿。
再举一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人的性质定义已经有了共识,即“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个定义将人从动物当中区分出来。但人性即人的性质是人学的核心课题,有极为丰富的研究内容,比如人性之男人和女人的区别,不同种族、民族人的区别,不同国家人的区别,不同地域人的区别,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人的区别,不同年龄段人的区别,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的区别(在阶级社会里人的异化和共产主义社会人性的复归)等,绝非把人的性质定义弄清楚就可以的。
(七)方志个性也需要研究
对方志性质的研究一般是进行方志共性的研究,即对古今一切方志共同属性的研究。而不同个体方志,比如不同时期的方志,不同地域的方志,不同编者所编的方志,不同类型的方志,不同载体的方志,除有着共同属性之外,还有其个性。对这些个性,也是应该研究的。对共性的研究,可以指导对个性的研究;而对个性的研究,可以深化对共性的研究。特别是新方志,具备一些新的属性(性质),如科学性。胡乔木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旧的地方志科学性很差,新的地方志要加强科学性。这就是说,科学性是新方志所特有的。新方志还有整体性、学术性,以及电子版、网络版方志收载传递信息的迅捷性等属性(性质),有人认为新方志还有党性、人民性,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正如要有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研究,也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研究,前者是社会主义的共性研究,后者则是社会主义的个性研究。
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如作为内核的方志本质属性的相对稳定与作为外围的方志非本质属性的多变,以及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除了都是“资料性文献”之外,还有没有性质上的区别等,也都需要进行研究。魏桥先生指出,还可以从已出版的地方志书反观方志性质,这也是很有意思的课题。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方志性质的学术研究大有拓展空间,应该继续努力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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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滨久,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摘自《广西地方志》期刊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