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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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十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鼓励、支持和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十项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广泛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引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设立冠名基金、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赛、义拍、义卖、义展、义诊、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鼓励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开展捐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大力发展慈善超市,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
三、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对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等事项,加大公共财政购买服务力度,优先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慈善组织承担。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对于慈善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其他支持。
四、依法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服务的场所,其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县民政部门及镇办应当依托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推进基层慈善综合服务,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五、鼓励和支持依法兴办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对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法定条件的,应当明确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兴办符合标准的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社会服务场所,并依法给予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服务。
六、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七、强化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慈善活动的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慈善组织享受税费优惠情况实施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物、违法开展公开募捐以及慈善活动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和自身建设。各级慈善组织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设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保障受益人、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强化慈善行业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完善慈善组织评估和表彰制度。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市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或奖励。各县区政府可按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引导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十、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普及慈善知识,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在“中华慈善日”和“陕西慈善周”期间,集中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公益活动。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持续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大力弘扬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无私奉献、乐于助人的志愿服务精神,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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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