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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862 发布日期 2021-08-31 18:32
        来源 民政部
        内容概述 请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字体: 分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程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       (XXX市/地/州/盟XXX 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       (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          (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            (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          (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          (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属于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            (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          (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通过)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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