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1)明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3)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4)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5)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6)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7)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8)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9)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且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0)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11)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五、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12)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
►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六、保障相关人员个人权益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 不公开个人信息;
►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 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