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走访须知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人民群众可采用走访的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向有权处理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上一级机关走访反映有关信访事项。
二、受理范围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这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走访场所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周五上午8:00-12:00。
四、注意事项
1、请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请自行准备好信访材料。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
3、进入接访场所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传单标语。请自觉候访。
4、在候访和接访过程中,请遵从工作人员的指引;反映诉求应简明扼要;自觉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得高声喧哗、破坏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
5、信访结束后,请自觉离场,不要滞留接访场所。
五、依法办理
本局将按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解释引导、转送、交办,并督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真处理、及时回复。
六、依法信访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